编者按:见义勇为是指看到正义的事,就勇敢地去做。它分为两类:第一类是同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的行为;第二类是抢险救灾的行为。
见义勇为的主观方面是积极主动、不顾个人安危;其保护的客体,是国家、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、财产安全。
目前,国家尚未出台统一的见义勇为法规。各地对见义勇为的概念、适用范围均有不同规定,有的按照“属地原则”界定,在本省市范围内申报见义勇为,出了本省市的义举则不被认可;还有的省份认为下河救人等不算“见义勇为”。
见义勇为的正气要得到弘扬,必须要有制度保障。所以,8月伊始,北京取消了申请确认见义勇为“30个工作日内”的时限限制;教育部在最新的《中小学生守则》的征订中,为了保护孩子,取消了“见义勇为”的条目。这让我们看到人性化的理念正逐渐走进我们的生活。
从8月1日起,在京申请确认见义勇为不再有“30个工作日内”的时限限制。专家认为,此举避免了超期申请无法确认的问题,有利于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,但见义勇为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在现实中还面临一些困境。
近日,记者了解到,北京一名保安员见义勇为负伤后被认定为视同工伤,并申请到20多万元的工伤补助金。
见义勇为负伤后,保安自认倒霉
8月4日,记者在北京市丰台区司法局见到了这位富有正义感的保安员李屹。李屹是河南周口人,2011年3月到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开远分公司(以下简称保安公司)任保安员,并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,助勤北京农商银行。
“2011年6月24日,我下班后到朝阳区一家溜冰场滑旱冰,进去仅15分钟,看到两名男子持续殴打一个小孩(未成年人叶某),就上前制止。那两名男子转而攻击我,并用刀捅伤了我的腹部、脾脏和肾脏。获救入院后,我的左肾被摘除,花了近5万元的医疗费。”李屹回忆说。
由于犯罪嫌疑人逃逸,保安公司在李屹受伤后停缴了他的社会保险,他的医疗费无法报销。李屹说:“那时以为下班后受伤公司没有责任,我只能自认倒霉,更没想过能被认定为工伤。”
2011年7月出院后,李屹的母亲找到北京农商银行寻求帮助,在百般哀求下,保安公司给了5000元,并要求承诺他与保安公司再无纠纷。
援助律师提醒,应积极维权
此后,李屹以为自己和保安公司再没联系了。2012年5月,朋友告诉李屹:“我在央视看到李国方见义勇为的事迹,你也可以申请见义勇为。”在朋友的推荐下,李屹母子又回到北京,找到了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援助研究中心律师王丹。
王律师分析认为,保安公司停缴社会保险费是不合法的,应当支付其医疗保险待遇。李屹不顾个人安危,为他人的人身安全,与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,可以被认为是见义勇为,并可以申报工伤。
2012年5月底,李屹赶在“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,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”的时限要求内,向西城区人社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。令王律师担心的是,李屹的义举已经过去一年了,申报见义勇为可能存在困难。
王律师得知,2011年7月,在李屹住院期间,家人曾向朝阳区民政局口头提出了见义勇为申请。王律师看到了希望,在向民政部门核实后,提交了书面申请。2012年6月8日,朝阳区民政局受理了李屹的申请,并着手对李屹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。由于李屹被故意伤害一案还在侦查之中,尚未抓获犯罪嫌疑人,朝阳区民政局暂时未做出确认。
打官司获得补偿,被认定为见义勇为
在律师的援助下,李屹又将保安公司诉至西城区仲裁委(公司注册地在西城区)。2012年11月,西城区仲裁委作出裁决,要求保安公司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范围及标准,报销李屹2011年6月-2011年7月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,具体数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审核结果为准。
保安公司不服,向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保安公司代理人刘某认为,李屹受伤是由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,应向犯罪嫌疑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。
为了能够顺利申请见义勇为,也为了弥补自己的损失,2013年1月,李屹将叶某告上法庭,要求被告补偿原告医疗费、误工费、营养费、残疾赔偿金等损失。
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,原告出于制止被告继续受到伤害而使自身受伤,实施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,鉴于实施侵权行为人逃逸,被告作为受益人应在法律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,判决被告叶某的监护人按照原告损失10%的比例支付原告补偿款3万元。
2013年3月15日,朝阳区民政局根据李屹的申请、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、朝阳公安分局调查回函以及民政局询问笔录,认定李屹救人的行为为见义勇为行为,授予奖励金5000元。
被确认为见义勇为后,李屹的心稍微宽松了些,接下来的事情还有很多。“与保安公司的官司还在进行中,尽管我们证据比较充分,但我还是担心。申报工伤也不一定能被认定,好几个月以来,我的心都是悬着的。”李屹说。
被认定为视同工伤,领到补助金
好人终有好报,在接下来的日子里,不断有好消息传来。2013年6月26日,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,保安公司自2011年6月停止为李屹缴纳社会保险费,造成其医疗费用无法获得社保基金先行支付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因此,判决保安公司按照医疗保险待遇报销标准支付李屹医疗费34214元。
2013年6月27日,北京市西城区人社局调查认为,李屹在维护国家利益、公共利益活动中受伤,根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,认定李屹见义勇为受到的伤害为视同工伤。
在李屹被认定为视同工伤后,保安公司不淡定了。因为李屹发生工伤时,保安公司已经停止为他上保险,这意味着,保安公司将要独立承担李屹的工伤待遇。
王律师认为,根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,如果保安公司补缴欠缴的工伤保险费、滞纳金后,那么,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共同支付新发生的费用,可以分散用人单位的部分责任 。
2013年11月,保安公司同意为李屹恢复缴纳工伤保险、养老保险等五项社会保险费,并补缴了欠缴的五项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。
2014年2月27日,李屹被西城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。3月,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增发见义勇为奖励金至29073元。
2014年7月,李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,保安公司向其支付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6895元。随后,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核准,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0336元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6895元。